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826民初1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龙胜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龙胜架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原告安庆龙胜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龙胜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龙胜架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龙胜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哮豹
法官助理 周 玲
书 记 员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