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407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
被告: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盛唐淹路6号财富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011019197N
法定代表人:程先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晓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