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符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30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答,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被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符答、***、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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