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30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答,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被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符答、***、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