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追加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17执异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城雨台花园30号3-2,工商注册号:500109300019389。
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21号地矿科技大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工商登记档案等材料。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经查,被执行人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2014)合法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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