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22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因负债较多,目前无偿还能力。另向金融机构查询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复
审判员程峥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