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民终26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兴尔旺大市场南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祁龙生,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上诉人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88元、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骥
审判员左红
审判员高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