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民终26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兴尔旺大市场南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祁龙生,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上诉人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88元、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骥
审判员左红
审判员高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