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中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上党区环境保护局与安庆中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晋0404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上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新建南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郭响平,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安庆中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韩店镇韩川村。
法定代表人:黄松来。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上党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安庆中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上党区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上党区环境保护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上党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谭清和
审 判 员 侯鸟龙
审 判 员 李韶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星星
书 记 员 栗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