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6315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金宗亚,安徽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安庆中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安庆赛格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9588B。
法定代表人:丁江胜,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庆中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继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管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