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中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安庆中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当执字第00161-3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庆中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中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二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390759.50元及自2014年2月2日起按同期间银行贷款年利率6%支付到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及迟延利息,承担诉费用3580元、执行费用6167元。
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执行中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二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