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庐江执字第00922号
申请执行人:卞跃真,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文
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条款
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