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2492号
原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青,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梅,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万科大明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蔻冰。
原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告西安万科大明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呼延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丽萍
书 记 员 毛 咪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毛咪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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