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

安庆市雷池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雷池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雷池南路20号。
负责人:韩义德,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曹**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华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望江大道与赛口路交界口。
法定代表人:张延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雷池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安庆华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8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查明,2022年5月31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8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7月9日,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