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

青岛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3408号
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任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兰振翠,总经理。
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曹**文,总经理。
上列被告信息系原告起诉状所列。
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被告偿付货款10000元。原告于202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718元,退还原告3693元。
审 判 员 展建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蕊
书 记 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