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0938U,地址安庆市集贤南路**。
法定代表人:曹**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虎劳仲案字(2021)22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3383.84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651.元,合计186034.8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车牌为皖H×××**汽车一辆、名下坐落于安庆市XX区XXX路X号X幢(不动产权证号:宜房字第**)、安庆市XX区XX路X号(不动产权证证号:宜房字第**不动产二套。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车牌为皖H×××**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庆市XX区XXX路X号X幢(不动产权证号证号:宜房字第**安庆市XX区XX路X号(不动产权证号:证号:宜房字第**产二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