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奉节县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6民初191号之一
原告***,男性,汉族,1957年4月18日出生。
被告奉节县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性,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奉节县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奉节县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方晏
代理审判员龙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