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6民初5038号
原告:奉节县鱼复街道三峡风A栋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人和街**三峡风**。
负责人:***,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服务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告:奉节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天然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5033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36535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奉节县鱼复街道三峡风A栋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奉节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奉节县鱼复街道三峡风A栋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鱼复街道三峡风A栋业主委员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鱼复街道三峡风A栋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鱼复街道三峡风A栋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奉节县鱼复街道三峡风A栋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