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6民初4761号
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36535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重庆市奉节县,有特别授权。
被告:奉节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人和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339521470B。
法定代表人:向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先华,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主任,住重庆市奉节县,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石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石岗乡两河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765942673Y。
负责人:匡小刚,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奉节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奉节县石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2元,减半收取2521元,由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熊苗苗
书记员黄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