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4978号
原告:重庆金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州街道***13组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6569326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30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3653572。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金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金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邬 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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