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建农村村民委员会,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民初3439号 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30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36535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和平,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建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建农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6065673118M。 法定代表人:***,村支村。 被告:***,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建农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建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建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建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