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发,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建农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民初1079号
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30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36535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建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建农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6065673118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练 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威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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