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4978号
原告:***, 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彬,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女, 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39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30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3653572。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彬、***、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彬、***、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