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何瑾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11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10162E(1-1)。
负责人:张浩,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何瑾,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绿叶小区条式**楼西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被告何瑾、被告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1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 超
审判员 章文凯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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