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余精灵、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8民初753号
原告:***,男,汉族,油漆工,住岳西县。
被告:余精灵,男,汉族,住岳西县。
被告: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贤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余精灵、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2元,减半收取计28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林满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储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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