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执240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206国道与安纵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罗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科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总经理。
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科宝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皖08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0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2020年11月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开展线下调查,发现其名下有厂房土地,其中土地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在前,厂房无证,另宿松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就被执行人名下资产研讨处置方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暂时不宜处置上述资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咏田
审判员 张素琪
审判员 罗保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