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科宝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206国道与安纵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04945459U。

法定代表人:罗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科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946430247。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总经理。

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科宝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当时难以处置变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安徽省科宝电子有限公司尚有其他工程款纠纷和债务纠纷在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及执行,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财产亦在宿松××辖区,为便于相关案件的执行和财产处置,本案指定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年7月2日作出的(2017)皖08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由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胜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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