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与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民初3445号
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东北新城华阳路与复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夏幼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1号(报业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罗国斌。
被告: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1727室。
法定代表人:王荣义。
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美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