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执28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655号(清河水岸6栋)一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11687451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36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完全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在奉节县总商会享有应收账款,本院依法进行冻结,但暂无法进行提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渝×机动车一辆,本案查封了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到该车辆,故暂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1.重庆市江北区的住宅、2.重庆市江北区车位、3.重庆市奉节县、4.重庆市奉节县、5.重庆市奉节县、6.重庆市奉节县、7.重庆市奉节县共计七处房产,上述不动产的首封法院为渝北区人民法院,本院已经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相应材料邮寄至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院还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应银行账户,其中,***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应银行账户为轮候冻结,***养老保险待遇对应银行账户尚未累计可供划拨金额,暂无法进行执行。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保险理财产品及船舶、工商等登记情况调查,并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注册地)在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限制高消费,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明灯
审 判 员 费明军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威
书 记 员 龚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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