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446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勇,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1168745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光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戴汶州

书 记 员 张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