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446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勇,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1168745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光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戴汶州
书 记 员 张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