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446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勇,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1168745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光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戴汶州

书 记 员 张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