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观执字第0062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庆市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7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现当事双方成达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长久自愿将个人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三处房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冲抵债务5437005元。2、房屋过户费用双方各付一半,房屋冲抵债务及一半办证费用后的余款,申请执行人在办理房产过户后三天内支付给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长久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三处房产房屋作价543700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欠款5437005元。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某室(产权号501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三处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