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奎龙与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3822号
原告:刘奎龙,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2429X8。
法定代表人:王形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豈宇,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奉节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6211668Q。
法定代表人:陈涛平,经理。
原告刘奎龙与被告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奎龙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刘奎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可视为是原告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奎龙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果 元
人民陪审员  钟文芝
人民陪审员  李静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明文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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