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奉节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1519号之五十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62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2429X8。 法定代表人:王形文。 被执行人:奉节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6211668Q。 法定代表人:**平。 本院在执行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奉节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36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236执15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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