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923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安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78669787Y。
法人代表:周永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赵江福,男,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陈园村9组46号。
原告***与被告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江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7元,减半收取144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罗 正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熊蓝婷
书 记 员 陈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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