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阳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235行初3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云阳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北部新区云商大厦1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59258517M。
法定代表人黄学勇,主任。
委托代理人解浩、刘建华,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安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78669787Y。
法定代表人周永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阳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第三人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海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