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5民初129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安路169号,注册号91500235678669787Y。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温春来
审判员*茂
人民陪审员熊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