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泗县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4民初1722号
原告:**,男,1951年4月生,住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999508778M,住所地泗县大路口乡大营街1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阿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怀谷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泗县中城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15258026X5。
法定代表人:付振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泗县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