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泗县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24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泗县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大路口乡大营街1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阿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标,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龙,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中城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付振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孝,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泗县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县巨华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泗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3民终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泗县巨华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现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案涉《泗县南苑商贸城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郭某借用被申请人的资质和名义与申请人签订,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归于无效。申请人依此向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泗县南苑商贸城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无效,该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皖1324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后郭某将被申请人诉至泗县人民法院,认可其实际施工人、借用被申请人资质及名义与申请人签订《泗县南苑商贸城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的事实。本案二审判决因新的证据民事起诉状(郭某)、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3616号民事裁定书的出现足以被推翻,应当依据新证据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泗县巨华房地产公司与泗县建筑公司为承建案涉工程签订《泗县南苑商贸城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后又签订用于政府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泗县巨华房地产公司已实际接收房屋并对外销售,因泗县巨华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结算义务,支付下剩的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原审根据泗县建筑公司的请求,判令泗县巨华房地产公司支付下剩的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于法有据。泗县巨华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2019)皖1324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等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再审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泗县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道林

审判员  曹化元

审判员  宋 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