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泗县教育体育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869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义,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北二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573040966R。
法定代表人:孙志远,该局局长。
被告: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中城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15258026X5。
法定代表人:付振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泗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楠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