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上海奎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财保3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奎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北村路******。
法定代表人:周朝华。
被申请人: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中城街东段iv>
法定代表人:付振峰。
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沪0120财保3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费正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李翼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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