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5733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三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584992119。
单位负责人:缪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忠,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华,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三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08234997。
法定代表人:秦晓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明,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中城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15258026X5。
法定代表人:付振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孝,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泗州华府C-1#楼0503、0504、0403、0404、0406、0301、0207、0210、0107、0110、0109、0209房屋,C-2#楼0502、0506、0503、0505、0510、0504、0508、00202、00203、00204、00205、00104房屋,A-2#楼1101、1104、1102、1103房屋,A-8#商铺楼0203、0204、0205、0207、0208、0209、0107、0108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泗州华府多层商业楼0101号楼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号2011-1499和皖(2017)泗县不动产权第0004316号商业用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43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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