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再1号
原告:***,女,1966年6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明,男,1955年7月6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中城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15258026X5。
法定代表人:付振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孝,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陈文明、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陈恒志
审判员 姬茂义
审判员 曹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