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107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迎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迎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名诉被告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查玲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