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1075号之二
原告:安庆市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施发政,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迎春,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星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迎春,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星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50元,由原告安庆市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查玲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