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民终2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从事工程建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龙眠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8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金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