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1075号之三
原告:安庆市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施发政,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迎春,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星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迎春,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星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皖0811民初10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安庆市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的财产予以解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等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