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聂贤望与***、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02民初984号
原告:聂贤望,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桥开发区龙眠山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81178493309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聂贤望与被告***、被告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聂贤望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贤望撤回对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XX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