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清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5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东方天韵小区20幢3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库腾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兰香,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厦建安)因与被申请人***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终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东厦建安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2020)皖08民终915号民事判决,驳回清怡公司上诉请求;2.维持(2019)皖0811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清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工程五大主体验收的时间为2014年8月8日,有清怡公司及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予以证实,二审认定2017年5月工程竣工验收错误,该时间系东厦建安打印笔误所致。2.二审判决东厦建安向清怡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无依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上述判项约定的义务,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施工单位的义务仅为工程质量保修。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系施工单位的附随义务,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为主合同义务,在建设单位未履行给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单独提出协助办理竣工验收的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审查认为,1.关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二审审理查明,东厦建安在2017年5月20日发给清怡公司函中(经公证),自认其承建的案涉工程于2017年5月3日进行五大责任主体验收,且清怡公司在(2020)皖08民终916号案上诉状中亦认可五大责任主体验收时间为2017年5月份。东厦建安未否认二审查明的上述事实,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前述事实,再审申请中仅称该函中时间系打印笔误,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东厦建安应否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及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东厦建安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清怡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故东厦建安应向清怡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关于东厦建安是否应当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还包括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可见,东厦建安除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外,还需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性质履行必要的从给付义务,以确保债权人的权利能够获得最大满足,故二审判令东厦建安协助清怡公司办理竣工验收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东厦建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牛富文

审 判 员 汪绍平

审 判 员 陶宝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宽宝

书 记 员 江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