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1269号之三
申请人: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东方天韵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32467D。
法定代表人:库腾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6514301C。
法定代表人:丁兰香,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811执12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