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清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6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东方天韵小区20幢3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库腾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兰香,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终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完成审计,若***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审计工作,应按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总价款83%支付工程款,待审计结束进行调整,17%余款作为保修金按合同约定予以返还。因此,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红

审判员 章 勇

审判员 张进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梅

书记员韩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