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6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东方天韵小区20幢3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库腾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兰香,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终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完成审计,若***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审计工作,应按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总价款83%支付工程款,待审计结束进行调整,17%余款作为保修金按合同约定予以返还。因此,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红
审判员 章 勇
审判员 张进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梅
书记员韩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