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东方天韵小区20幢3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库腾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禹红,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淑媛,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程步寸,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程步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程步寸给付446744.32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相关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表示异议。本案执行标的还剩人民币446744.32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执行费等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迅

审判员 丁慧萍

审判员 戴卢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超

书记员 陈金伟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