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2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勇,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div>

负责人:胡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以西怡建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造奖,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汪涛,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审被告:鲁树珍,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审被告:徐冬斌,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审被告:杨曼,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上诉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原审被告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汪涛、鲁树珍、徐冬斌、杨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勤勤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毕雅茹